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学生无息借款、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企业奖助学金及特别困难学生资助等项目评选和资助的纲领性文件,各项经费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
我院学生资助贷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学院奖助基金;(三)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等。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3.学院校内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按照学院相关评定办法执行。
1.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2.学院校内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学院校内助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和当年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总量确定资助金额、标准。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学生的申请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审批,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回生源所在地申请,所需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缴纳。
2.校内学生无息借款,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学生欠学校学费及其它费用都按无息借款计算。
3.校内勤工助学,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获取酬金。
4.学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减免学费。
6.学科竞赛、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学院“千人计划”、大学生创业训练、公派出国留学生、交换生等项目资助,以及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开展的其他活动,所需资金由学院奖助基金承担,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
7.各类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资助,所需资金由捐赠单位(个人)承担,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学生处及各系(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学生的奖、助、贷、补经费。各部门职责如下:
2.会同纪委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各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资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对学生奖、助、贷、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奖、助、贷、补经费决算。
1.对学生奖、助、贷、补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类学生奖、助、贷、补经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1.具体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奖、助、贷、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工作,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汇总资助评审结果,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5.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组织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项目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并对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提出建议;
6.具体落实受资助学生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经费使用
各类奖、助、贷、补经费由学生处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
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3.各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系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对拟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提出建议,并在系范围内公示;
5.学生处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发放资助资金;
学院奖、助、贷、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院各类奖、助、贷、补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