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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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粤学位20056号《关于认真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和范围为: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函授、业余等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由我院主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的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按《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坚持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同一标准,在已授权的学科专业内实施。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院学位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申报、评审和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节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四)外语专业必须考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第二节  能函授、业余等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的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笫六条  我院培养的函授、业余等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党、团或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 在校期间按本科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全部必修课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需要补考才能及格者。

3. 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我院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实验)的考试和考核,符合本科段毕业条件各项要求,经省自考办审核批准本科毕业,领取了由惠州学院副署的本科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并且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八条 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毕业生,且申请时间应在学生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后3个月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后一年内有效。超过申请期限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九条  符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在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审核,把重点放在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上,必要时可进行考试或考核。所在系将审核同意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统计汇总后报送学院成人教育处。

第十条  学院成人教育处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核查后,提供名单及相应的档案材料给学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获学士学位名单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申请后未通过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069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