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3年11月01日 12时00分00秒浏览次数:25设置

(惠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379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按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代表等192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两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教学科研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59人组成,任期两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等情况,按照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各项条件:

(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三)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考查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或肄业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所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理工类不足1.9、文史类不足2.0者(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限选课经第一次重修后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七)外语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者。

第十条  学院规定的外语成绩,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各学期考试平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三)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考达到合格线,且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的程序为:

(一)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不授予学位的,毕业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不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由学院在审核学位原证书发放情况之后,发给相应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条件,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其它年级本科生参考执行。成人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另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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