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惠州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3月03日 12时00分00秒浏览次数:43设置

惠院发[2016]35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质量监控机制,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帮助教师了解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激励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2、通过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结论,为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的依据。

  3、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帮助学校全面了解教学情况,为制定教育教学规划、政策、措施等提高客观依据。

  二、评价原则

  1、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适当的评价方法,客观、公开、公正地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实事求是反映教学现状。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增强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3、激励原则

  基于激励理念,重视评价结果的反馈及对教师的指导,鼓励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4、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注重教学结果评价的同时,注重对备课、讲授、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过程评价,全面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整体情况。

  三、评价对象及评价范围

  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四、评价的组织与领导

  1、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价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组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2、各教学单位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各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1人组成。

  五、评价指标体系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学生评价和教学综合评价。学生评价采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附件1);教学综合评价采用《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表》(附件2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按学校要求监控全校教学质量。

  六、 评价办法的实施

  1、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每学期组织全体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网络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认真评价,评价结果由教务管理网络系统软件自动计算处理。

  学生评价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第13—16周集中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教学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负责。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每学期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以教研室同行评教的结果为依据)、本单位教学三查(期初、期中与期末)结果和教师上交资料情况记录等,结合系(部)教学督导组、学校教学督导组日常听课、巡课情况,对本单位任课教师(含校内兼职教师)进行教学综合评价。教学综合评价结果由各教学单位统计汇总,于每学期第17周填报《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得分汇总统计表》(附件3)并上报教务处。

  七、评价结果的统计与认定

  1、结果计算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按学生评价占50%、教学综合评价占50%的比例,由教务处汇总计算出每位教师教学质量的最终评价结果。

  2、评价结果的认定

  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1)优秀

  综合评分Y≥90分、结果排名在本单位参评教师数前20%,且当学期未发生过教学差错和事故的为优秀。

  (2)良好

  综合评分为80≤Y<90的为良好。

  (3)中等

  综合评分为70≤Y<80的为中等。

  (4)基本合格

  综合评分为60≤Y<70分或当学期发生过一般教学事故的为基本合格。

  (5)不合格

  综合评分为Y<60分或当学期发生过严重教学事故的为不合格。

  3、评价结果公布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8周将全体教师的评价结果向各教学单位反馈,各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向教师反馈评价分数、等级等评价结果,完成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并在第19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评价报告形成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

  八、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督促其改进,并做好相关的培训安排工作;连续两学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开课资格一学期,并指定专人进行指导;重新担任教学任务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学校安排转岗或解聘。

  九、几点要求和说明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2、扎实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各项具体工作。一是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有关评价工作任务,做到精心组织,确保评价客观真实;二是严格评价工作纪律,妥善保管评价资料,建立健全评价资料档案。

  3、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贯彻督与导相结合、重在导的原则。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可根据同行听课情况召开评议或座谈会议,肯定教学成绩,找出共性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课堂教学意见和措施。教师同行和系(部)督导听课后应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客观评价课堂教学,填写评价表,写出评语,并要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以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4、教务处和学校教学督导组可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考核评价的意见,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评价结果和建议。

5、如发现有违反评价纪律、营私舞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取消原评价结果,本次评价等级为不及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到纪律处分。

  6、教师对评价结果不认可的,有权向所在单位评价工作组提出异议,由所在单位组织复审;对所在单位评价工作组的结论仍不认可的,可向教务处提出异议,由学校组织进行最终审定。

  7、外(返)聘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docx

  2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表.docx

      3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得分汇总统计表.xls

   

                                                              惠州学院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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